陕西秦赋律师事务所律师

  • 执业资质:3161000**********

  • 执业机构:陕西秦赋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保险理赔合同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民间借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婚内夫妻财产分割纠纷案件中的辨论观点

发布者:陕西秦赋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5年07月14日|分类:婚姻家庭 |259人看过

什么情况下才能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提起婚内夫妻财产分割诉讼?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案例1)本院认为,被告称其不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有财产的行为,原告认为案涉两套房产系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被被告与案外人的纠纷提供抵押担保,应对此承担举证责任。结合庭审调查情况,原告对于被告管理案涉两套房产的情况是知情的,并且原被告夫妻婚姻存续期间除在XX县的案涉两套房产外在外地还有房产7套,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存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原告对其主张无法完成举证责任,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对其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案例2)本院认为,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身患重病,需要长期治疗,所需医疗费数额较大,向主张用夫妻共同财产为其治病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关于所患疾病轻重程度的定性问题,暂无相关法律予以明确,根据提供的医疗材料及“人身保险合同”中对重大疾病的归纳,本案中所患恶性肿瘤需要长期治疗、花费较高、直接关涉生命安全,应认定为重大疾病。在身患重病期间,取出银行卡存款110,000元,用于偿还其婚前个人欠款,属于使用双方夫妻共同财产偿还一方婚前个人债务的情形,其行为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第(一)款“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第(二)款“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规定。所以,主张分割婚内财产应予准许。

(案例3)本院认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了夫妻婚内财产分割的情形。故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以不允许分割为原则,允许分割为例外,在不具备上述法律规定情形时,夫妻一方无权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案因给他人提供抵押担保致使夫妻共同财产被查封、拍卖显然不符合“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同时夫妻共同财产因一方给他人提供抵押担保被法院依法查封、拍卖的行为系有权国家机关针对特定财产依法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与上述法律规定的允许婚内财产分割的情况在行为主体、性质及后果等方面均不具有等同性,亦不应包含在夫妻一方其他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中。故XX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未予支持并无不当。XX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XX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通过执行异议程序进行权利救济。

离婚诉讼期间,一方转移财产,另一方如何主张权利?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一)一方有隐匿、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本案原告提供的被告银行交易流水等证据,证明了被告自2024年1月27日至2024年2月21日期间,被告擅自取现35万元,虽然被告辩称,用于了还债及旅游等花费,但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在不到一个月的期限内擅自处置夫妻共同财产高达35万元,侵害了原告对共同财产的平等支配权,为此原告请求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但原、被告名下银行流水均有支出,对双方已支出部分本院不宜再行分割;对于在被告名下剩余银行存款181118.58元,鉴于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应在离婚时一并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但本院于2024年7月5日依法判决不准予原、被告离婚。现原、被告双方互不信任,为避免一方有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之嫌,本院对该款予以平均分割,即原、被告每人90559.29元。

房产都不想要且都无法拿出折价款,在婚内夫妻财产分割纠纷中怎么判?

原告与被告婚内夫妻财产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以诉前调方式受理,案号为(202X)浙XXXX民诉前调XXXX号。2023年9月19日,本院组织双方进行庭前会议。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XX、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XX到庭参加庭前会议。对原告是否具有民事诉讼行为能力,当事人另案提起诉讼。因关联案件审理,本案中止诉讼。根据本院在另案中的委托,xxx第三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于2024年3月19日作出某(202X)精鉴字第XX号司法鉴定意见,鉴定意见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本案恢复审理。2024年11月11日,本案正式立案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XX、被告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XX到庭参加诉讼。2025年2月7日,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XX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在原告康复治疗过程中,被告对原告怠于扶养、支付医疗费,故原告起诉要求分割夫妻共同债务用于治疗,符合法律规定。结合原告的治疗实际和被告的扶养能力,本院酌情认定被告需要给付原告80000元。原告起诉要求分割房产,鉴于原、被告均表示房产应归对方,由对方支付折价款,自身无能力支付折价款,故原告起诉要求案涉房产归被告并由被告支付原告折价款,本院不予支持,双方可另行协商处理房产的拍卖或变卖事宜。被告主张要求原告分摊夫妻共同债务,不属于本案的处理范围。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