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秦赋律师事务所律师

  • 执业资质:3161000**********

  • 执业机构:陕西秦赋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保险理赔合同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民间借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公司法中股东需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二)

发布者:陕西秦赋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5年03月10日|分类:公司法 |485人看过

根据《民法典》对连带责任的定义,连带责任是指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连带责任只能是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如果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承担连带责任且当事人之间也没有约定的,就无需承担连带责任,承担的可能是没有连带责任重的其他责任。


那么,我国公司法关于股东需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有哪些呢?


1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设立时的其他股东的连带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第五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实际缴纳出资,或者实际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设立时的其他股东与该股东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现行《公司法》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应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出资额。股东可以用非货币财产出资,但该非货币财产应当是可以用货币估价且可以依法转让的,另外,还应予以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若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值显著低于出资额的,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应承担连带责任。



2已届出资期限,转让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转让股东的连带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第八十八条第二款 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股东转让股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存在上述情形的,由转让人承担责任。

已届出资期限,转让股东未缴纳或未缴纳完毕出资或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实际价值显著低于应缴纳的出资额即转让股权的,转让股东应当与受让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3公司简易注销公司,股东承诺不实的连带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第二百四十条 公司在存续期间未产生债务,或者已清偿全部债务的,经全体股东承诺,可以按照规定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

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二十日。公告期限届满后,未有异议的,公司可以在二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公司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股东对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承诺不实的,应当对注销登记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若股东作出公司在存续期间未产生债务,或者已清偿全部债务的承诺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全体股东应当对公司注销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了解公司法中各种连带责任规定且不违反,股东承担的责任才能真正是有限责任。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