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8问:道路警示柱固定螺杆致他人损害,物业服务人应否承担法律责任?
答:小区里,常见物业服务人为了“便于管理”,而以固定螺杆固定道路警示柱的方法将道路围挡,以阻止行人和车辆通行。在道路警示柱损坏后,物业服务人却又未对损坏的道路警示柱及时维修更换,使得固定螺杆裸露高出地面。有的即便是做了维修更换,但却未将固定螺杆清除,或者清除的不干净不彻底,致使业主被固定螺杆绊倒受伤,或者致使业主的车辆轮胎被固定螺杆扎破的现象时有发生。
那么问题来了,对他人由此造成的损害,物业服务人应否承担法律责任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42条“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和第1165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以及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35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规定,对此逸娇君认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采取合理措施保障业主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是物业服务人的法定约定义务。特别是由于物业服务人在设置道路警示柱后,因未及时维修更换和未及时清除固定螺杆,或者清除固定螺杆不干净不彻底,说明物业服务人在主观上存在过错,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后果,责任完全在物业服务人,物业服务人应当对其先前行为延续的过错行为向受害人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