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7问:建设单位可以将小区车位、车库销售给非小区业主吗?
答: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76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的规定看,小区设立车位、车库的目的,是为了满足小区业主停放汽车的需要,而不是为了满足非小区业主停放汽车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的(2022)最高法民终第86号民事判决对此进一步明确说,业主车位、车库虽然不属于住宅,但她却因依附于业主住宅而存在,其功能在于满足业主的居住需要,是住宅所提供居住功能的必要延伸和拓展的部分,依法属于满足业主住宅需要的必备设施。
法律的规定和居住的需要以及司法的判例,都说明业主的车位、车库与业主的住宅居住权密不可分,其都具有保障并满足业主基本居住权益和基本生活需要的特定属性。因此,建设单位是不可以将小区的车位、车库销售给非小区业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