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6问:车位具有保障业主居住权益的属性吗?
答:一般认为,车位具有使用权益,而不具有居住权益。但最高人民法院的(2022)最高法民终第86号民事判决,站在保障业主居住权的崭新高度,详细阐述了业主车位具有居住权特质的属性,这对于防止任何组织或者任何个人在业主车位使用权上强加负担,以及对有效解决因业主车位使用权而产生的争议,切实维护好业主的车位使用权,无疑具有现实的指导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的第86号民事判决认为,业主车位虽然不属于住宅,但她却因依附于住宅而存在,其功能在于满足业主的居住需要,是住宅所提供居住功能的必要延伸和拓展的部分,依法属于满足业主住宅需要的必备设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76条对此也明确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也规定了设计修建车位车库满足业主需求的强制性义务,赋予了业主车位特定的含义用途。
法律的规定和居住的需要,都说明业主车位使用权与业主住宅居住权密不可分,其都具有保障并满足业主基本居住权益和基本生活需要的特定属性。对一个小区而言,一定数量的车位,是保障业主居住权提高居住质量的一种必不可少的生活利益,并且该利益将与业主的居住权一样长期依存并受到法律的同等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