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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问:人防车位是物业服务人的服务区域吗?

发布者:陕西秦赋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4年12月11日|分类:房产纠纷 |691人看过

65问:人防车位是物业服务人的服务区域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5条、第18条和第22条的规定精神,人防车位属于结建式的人防工程,是住宅建筑必备的附属公用配套设施,不占有土地容积率,产权归国家所有,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在建设单位已将投资费用列入住宅销售的开发成本并分摊转移给购房人后,就使得投资主体发生了实际转移,此时的人防车位的使用权、管理权和收益权自然也就归全体业主所有了。在这种情况下,开发商是无权销售和无权转让人防车位的。而当开发商将人防车位出售给单个业主的,单个业主就是人防车位的所有权人。

无论人防车位是归国家所有,是归全体业主所有,还是归单个业主所有,人防车位是住宅建筑必备的附属公用配套设施,并且属于业主共有应该是毋容置疑的。若不如此,业主将无法居住生活,物业也无法为业主提供完整的服务。而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83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确定”的规定,说明物业服务人在接管物业时,也早已向业主分摊了人防车位的服务费用。

显而易见,人防车位就是物业服务人的服务区域,在这个服务区域里,物业服务人只有为人防车位提供保安、保洁、照明等物业服务的义务,而无拒绝提供物业服务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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