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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问:物业服务收费应当明码标价吗?

发布者:陕西秦赋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4年12月11日|分类:房产纠纷 |519人看过

63问:物业服务收费应当明码标价吗?

答:根据《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的规定,物业服务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在为业主提供服务,以及根据业主委托,在为业主提供服务合同以外的服务时,应当实行明码标价,详细标明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情况。

明码标价的内容,包括物业服务人的名称、服务的对象、服务的内容、服务的标准、计费的方式、收费起始时间、收费的项目、收费的依据、收费的标准、价格管理形式和举报电话等。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收费,还应当同时标明基准收费标准、浮动幅度,以及实际收费标准。明码标价的方式可采取在服务区域显著位置或收费地点的公示栏、公示牌、收费表、收费清单、收费手册、多媒体终端查询等公示明码标价。接受委托代收供水、供电、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费用的,也应当明码标价。

当收费标准发生变化时,物业服务人应当在执行新标准前一个月,将变化的新标准明码标价,并标示实行的日期。物业服务人不得在明码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明码标价的费用。

因此,为了规避风险,防范争议,物业服务人应当在严格依法收费的同时,按照规定对所有收费项目予以明码标价。否则,业主有权行使知情权,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也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法律规定对物业服务人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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