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问:哪些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答: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发布施行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25条的规定,下列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是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费用;
二是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费用;
三是依法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
四是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人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