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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问:哪些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发布者:陕西秦赋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4年12月04日|分类:电信通讯 |296人看过

42问:哪些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答: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发布施行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25条的规定,下列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是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费用;

二是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费用;

三是依法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

四是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人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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