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问:业主大会成立前,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由谁管?
答: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发布施行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10条和第11条的规定,在业主大会成立前,对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分为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在业主大会成立前,商品住宅业主、非住宅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时,应当委托所在地的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第二种情况是:在业主大会成立前,已售公有住房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应当委托所在地的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行政区域内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开立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按照售房单位设账,按幢设分账。其中,对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