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问:应当怎样分摊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费用?
答: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发布施行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20条和第21条的规定,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时,费用按照下列规定分摊:
一是对商品住宅之间或者商品住宅与非住宅之间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时,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的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二是对售后公有住房之间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时,费用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其中应由业主承担的部分,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三是对售后公有住房与商品住宅或者非住宅之间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时,费用应当先按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到各相关物业。其中应当由售后公有住房分摊的费用,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
四是对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时,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单位应当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