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问:业主应当怎样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答: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发布施行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住宅(仅有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应当按照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应当按照所拥有物业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本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的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予以调整。
出售公有住房的,应当按照业主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的标准,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