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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问:业主高空抛物,物业服务人是否担责?

发布者:陕西秦赋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4年11月27日|分类:房产纠纷 |276人看过

18问:业主高空抛物,物业服务人是否担责?

答:高空抛物是为法律所禁止的民事违法甚至是刑事犯罪行为。高空抛物致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行为人不仅要承担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2021年3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在总结人民法院审理高空抛物刑事犯罪案件经验的基础上,将高空抛物入罪,这就是高空抛物罪。

根据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1条的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那么问题来了,如果业主高空抛物,而致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除了业主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外,物业服务人是否承担法律责任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54条的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对此逸娇君认为,如果业主高空抛物致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首先应当由业主向受害人承担侵权责任。如果经调查不能确定侵权业主时,则由可能加害的其他业主向受害人承担补偿责任。在侵权业主承担侵权责任,或者其他业主承担补偿责任的同时,如果有证据证实物业服务人不履行、怠于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比如对乱搭乱建不制止,对悬挂物品、放置花盆等不干预,对存在的隐患排查整改不彻底,对平时巡视巡查不及时不到位,对恶劣气候风险防范措施不得力,对监控防护设施设备不维修不保养,对高空抛物现象不批评不教育不制止,对业主反映不搭理不处理,对高空抛物危害不宣传等,业主高空抛物致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则物业服务人就应当向受害人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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