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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问:业主长期被高空抛物困扰,物业服务人是否承担法律责任?

2024-11-27

发布者:陕西秦赋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4年11月27日|分类:法律常识 |300人看过举报

19问:业主长期被高空抛物困扰,物业服务人是否承担法律责任?

答:如果物业服务人对业主投诉的高空抛物屡屡敷衍应付,致使业主长期被高空抛物困扰,那么,物业服务人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呢?对此,昆山市人民法院的司法判决予以一锤定音。

据澎湃新闻,自2020年6月起,昆山市某小区业主陈先生一家所住的一楼,经常隔三差五地收到楼上业主的“飞来礼物”,有空酒瓶、铁花架、置物架、快餐盒、瓜果皮等。陈先生每次收到“礼物”后,都向物业服务人投诉,要求物业服务人前来处理,可物业服务人也仅是张贴告示倡导文明,并未采取进一步措施。

楼下的忍气吞声,楼上的变本加厉。直至天降烟头引发火灾,将陈先生家的空调外机、防盗窗及卧室玻璃等烧坏,还有铁铲抛下。陈先生要求物业服务人处理,可物业服务人却表示有心无力,要求陈先生报警解决。

一怒之下,陈先生一纸诉状将物业服务人告至法庭,请求人民法院判令物业服务人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并赔偿遭受的财产损失。

案经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采取合理措施,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保护业主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是物业服务人对业主应当履行的法定安全保障义务。本案中,在陈先生长期被高空抛物困扰,多次向物业服务人投诉并报警的情况下,物业服务人却一再敷衍应付,长期履职缺位。之后虽经陈先生与物业服务人不断沟通协商,但物业服务人却迟迟未采取安装摄像头等针对高空抛物的安全防范措施,致使高空抛物事件屡屡发生,直至引发火灾造成陈先生财产损失。因本案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对陈先生的财产损失,物业服务人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据此,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54条的规定,遂判令物业服务人于判决生效后的10日内向陈先生赔偿40%的财产损失。

收到判决后,物业服务人主动向陈先生履行了赔偿义务并为案涉区域安装了摄像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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