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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问:业主可以以未取得房产证的事由拒交物业费吗?

发布者:陕西秦赋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4年11月26日|分类:房产纠纷 |508人看过

15问:业主可以以未取得房产证的事由拒交物业费吗?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业主拒绝交纳物业费需要基于正当理由”的规定,在物业服务人未履行约定的服务责任、物业服务人提供的服务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和物业服务人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并且有确凿证据证明的情况下,业主才可以拒交物业费。

因此,逸娇君认为,未取得房产证并非业主拒交物业费的法定事由,只要房屋已经交付,业主就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交纳物业费。但是,根据《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17条的规定,如果业主未取得房产证且房屋空置达六个月以上的,则业主可以请求按照物业收费标准的60%向物业服务人交纳,而不能主张免交。否则,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业主在合理期限内交纳。合理期限届满业主拒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人有权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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