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问:小区地面湿滑致业主摔倒受伤,物业服务人是否承担法律责任?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42条和《物业管理条例》第35条的规定,物业服务人有义务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这是物业服务人应当担负的法定义务。
那么问题来了,如果小区地面湿滑致业主摔倒受伤,物业服务人是否承担法律责任呢?对此逸娇君认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物业服务人有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保障业主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安全保障义务。如果物业服务人在拖地后,因未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将地面水渍干燥,而致业主摔倒受伤的,则物业服务人就应当对其不履行或怠于履行法定义务导致行为后果向业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有人民法院的司法判例显示,长沙某小区的马阿姨在一楼门厅拐弯时,因地面湿滑摔倒,致其髌骨骨折,鉴定为9级伤残。马阿姨多次找物业服务人协商无果后将物业服务人告上法庭,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物业服务人赔偿其医疗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14万余元。
案经法院审理认为,物业服务人有义务采取合理措施做好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而案涉事故地点就在物业服务人的服务区域内,应当认定物业服务人对其服务的区域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物业服务人在拖地后,因未及时采取对地面进行干燥,也未设置明显警示标志措施,而致马阿姨摔倒受伤,物业服务人应当对马阿姨的摔倒受伤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马阿姨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对自身安全也负有谨慎注意的义务,马阿姨对自己不小心摔倒受伤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综合双方过错,遂判决物业服务人在判决生效后的10日内,赔偿马阿姨的医疗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合计5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