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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问:可以免除物业服务人对欠费业主的安全保障义务吗?

发布者:陕西秦赋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4年11月26日|分类:房产纠纷 |847人看过

12问:可以免除物业服务人对欠费业主的安全保障义务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42的规定,采取合理措施,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保护业主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是物业服务人对业主应当履行的安全保障义务,而且这种安全保障义务是物业服务人必须履行的法定的、强制的、绝对的义务。物业服务人是不可以以业主欠费或者以有合同约定的理由而主张免除自己的安全保障义务的。

吴某系某小区业主,因楼外公共排水主管道被淤泥、石块等堵塞致其家中厨房返水,造成地板、家具等被浸泡损坏而将物业服务人诉至法庭。吴某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物业服务人赔偿其房屋装修等损失及支付鉴定费。

物业服务人抗辩称,因吴某长期不交物业费,并且物业服务合同中也有“对欠付物业费的业主,应当相应免除物业服务人对其承担的责任或限制该业主的相应权利”的约定,故物业服务人对吴某损失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请求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吴某的诉讼请求。

案经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物业服务人对小区公共部位及公共设施、设备负有维修、养护、管理的法定义务,该义务之履行事关全体业主的整体利益,不能因部分业主欠付物业费而予以免除。物业服务合同不合理的约定,免除了物业服务人的基本义务所致损害的赔偿责任,限制了受损害业主对损失的求偿权利,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况且在签订合同过程中,物业服务人也未尽到特别的提示说明义务,该条款对吴某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因物业服务人未尽到对小区主管道的相关维修、养护、管理义务,在主观上存在过错,客观上造成了吴某家地板、家具等被浸泡损坏的后果,遂判决支持了吴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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