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问:物业服务人可以擅自加装电梯梯控装置吗?
答:名义上加装电梯梯控装置是为了业主的安全需要,而实际上却是变相向业主催交物业费。这不仅事与愿违不受业主的“待见”,甚至是“好心”办坏了“好事”,还花钱惹上了官司。
据网络,某小区的物业服务人因擅自在小区电梯桥箱及控制面板上开孔加装电梯梯控装置,被业主许某告上了法庭。
案经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小区的电梯所有权属于业主共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78条的规定,对电梯加装梯控装置,属于改变业主共有部分的用途,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并应得到电梯厂家的授权。加装电梯梯控装置,虽然在客观上能够起到避免外来闲杂人员进入的作用,但也对业主的出行造成了不便,是对业主实际权利的限制。物业服务人未经业主授权和未履行特种设备登记备案手续即加装电梯梯控装置的行为,明显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78条和《物业管理条例》第11条的规定,判令物业服务人在判决生效后的10日内拆除电梯梯控装置,并恢复电梯在梯控装置安装前的状态。
物业服务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了一审判决。
“霸王硬上弓”,“花钱买教训”。人民法院的司法判例告诉我们,物业服务人擅自加装电梯梯控装置,是侵犯业主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人民法院判令物业服务人拆除其擅自加装的电梯梯控装置,不仅在业主许某的意料之中,也非物业服务人的意料之外。
值得一提的是,虽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42条和《物业管理条例》第35条的规定,物业服务人确有“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的法定义务,但分析人民法院的司法判例,对物业服务人做好加装电梯梯控装置工作,应当是具有不容小觑的启示意义的:一是物业服务人加装电梯梯控装置的目的,必须是出于保护业主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善意目的,而不是出于变相向业主催交物业费的恶意目的;二是物业服务人加装电梯梯控装置,属于改变业主共有部分的用途,必须履行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的程序;三是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业主和物业服务人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好加装电梯梯控装置的登记备案手续;四是为了保证加装电梯梯控装置运行的安全可靠,必须由电梯生产商或者由电梯销售商的专业维保人员施工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