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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问:物业服务人可以在微信业主群公布欠物业费业主的名单明细吗?

发布者:陕西秦赋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4年11月25日|分类:房产纠纷 |1584人看过

6问:物业服务人可以在微信业主群公布欠物业费业主的名单明细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44条第二款的规定,如果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业主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未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这就是说,物业服务人在向业主催交物业费时,可以先催告业主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未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或者也可以不经催告,直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因为法律在这里说的是可以催告,而非是应当催告,所以说催告并非物业服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前置程序。因此,催告后的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或者不经催告的直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才是物业服务人向业主催交物业费的正确姿势。

然而,有的物业服务人在向业主催交物业费时不是采取法律允许的正确方式进行,而是采取将欠交物业费业主的名单明细在微信业主群公布的方式向业主催交,她们以为以此方法向业主催交物业费应该是更简单、更方便、更快捷的有效方法,还能起到“杀一儆百”的作用。殊不知,这不仅事与愿违,而且还由于物业服务人及其员工的行为侵犯了业主的隐私权等权利而摊上了官司。

某物业服务人的员工陈某,为了向黄某等催交物业费,而在微信业主群发布了《三年不交物业费的业主名单明细》,名单明细详细记载了黄某等业主的房屋门牌号码、欠费金额、工作单位、从事职业等个人隐私信息。黄某报警并提起诉讼后,公安机关给予了陈某治安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经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32条和第1033条的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自然人的隐私权受法律保护。自然人的隐私权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家庭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严禁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公民的隐私权。某物业服务人以在微信业主群发布《三年不交物业费的业主名单明细》的方式向黄某等业主催交物业费,其行为明显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主观上存在过错,客观上造成了侵害黄某隐私权的后果,物业服务人应当向黄某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遂判令某物业服务人在小区公告栏张贴经人民法院审核通过的向黄某的书面赔礼道歉信,并判令物业服务人赔偿黄某一定数额的精神损害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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