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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问:物业服务人有权向购买车位的业主收取停车服务费吗?

2024-11-22

发布者:陕西秦赋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4年11月22日|分类:法律常识 |316人看过举报

5问:物业服务人有权向购买车位的业主收取停车服务费吗?

答: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他人收取任何费用,都应当有法律或合同依据,否则构成不当得利,甚至是强迫交易。同理,物业服务人在向业主收取停车服务费时,也应当具有法律或合同依据。如果法律或合同对物业服务人收取停车服务费有规定,则物业服务人可以收取停车服务费,反之则不可以收取停车服务费。

但问题是,在目前法律未作规定或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几乎所有的物业服务人一直在收取着停车服务费,而有的专家学者也认为可以收取,其给出的理由是:业主购买的是车位的所有权,而非使用权。车位的保安、保洁、照明等仍需物业的长期投入服务,就如同买房需交物业费一样。对此观点理由,逸娇君不敢苟同,认为是值得商榷且经不起推敲辩驳的。

逸娇君的理由是:一是就目前来讲,物业服务人收取业主的停车服务费没有法律或合同依据;

二是一个物业服务一个区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37条和第273条的规定,在一个服务区域里,物业服务人必须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等管理维护服务。也即在业主已经交纳物业费的情况下,物业服务人为服务区域内的业主提供物业服务就是物业服务人的法定约定义务,而在物业服务区域里享受物业服务却是业主的法定约定权利。业主有权在不受任何干扰的情况下,自由自在的在自家车位上停放车辆和自由出入。

因此说,在一个物业服务区域里,物业服务人使用一套设施设备为业主提供服务,当然包括和覆盖了业主的车位服务,而不能为了收取费用而将业主的车位等区域排除在物业服务区域外重复收费;

三是即便是物业服务人又向业主提供了保安、保洁、照明等额外的增值服务,但物业服务人也应当遵从契约自由,交易自愿的法律原则,总不能强迫业主不情愿的接受增值服务吧。否则,业主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条、第10条的规定,拒绝物业服务人提供的增值服务;

四是从所有权的权能说,所有权是完全物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和以其他任何方式实现对物的直接支配的权能。业主作为车位所有权人,其在自家车位上停车,当然对车位具有无可置疑的使用权,其无须再向物业服务人交纳使用费,即停车服务费。

为了堵塞漏洞,防范争议,维护好业主和物业双方的合法权益,逸娇君建议:一是最高人民法院应出台司法解释,对业主在自家车位停车收费作出规定;二是物业服务人与业主尽快修改完善物业服务合同,对停车收费事项作出约定,或者物业服务人与业主订立独立的车辆服务合同,约定物业服务人为业主车位提供保安、保洁、照明等额外的增值服务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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