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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问:物业服务人可以将律师函贴到业主家的门上吗?

2024-11-22

发布者:陕西秦赋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4年11月22日|分类:法律常识 |3212人看过举报

3问:物业服务人可以将律师函贴到业主家的门上吗?

答:以委托律师事务所出具律师函的方式方法向业主催交物业费,这本是合法有效无可厚非的正确的方式方法。但有的物业服务人不是让律师事务所通过人民法院认可的EMS方式向欠费业主送达律师函,而是在拿到律师函后,迫不及待的将律师函贴到了业主的家门上,她们以为用这样的方式方法向业主催交物业费更方便、更快捷、更有效,也更具有“魅力”,还能起到“杀一儆百”的震慑作用。

那么问题来了,物业服务人可以以将律师函贴到业主家门上的方式方法催交物业费吗?对此逸娇君认为不仅不足取,而且是严重错误的。

逸娇君的理由是:一是从律师函的定义性质看,律师函是律师事务所根据委托人的陈述和提供的资料,指派律师撰写并经委托人认可的,以律师事务所名义,向特定方发送的,告知特定方有关事项,希望特定方为或不为一定行为,旨在引起一定的法律效果,具有法律意义的律师文书。所以鉴于律师函是律师事务所制作的律师文书,也就只能由律师事务所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向业主送达,而不能由物业服务人向业主送达,更不能由物业服务人将律师函贴到业主的家门上;

二是从律师函的内容语义看,律师函里一般都有业主的姓名、家庭住址、联系电话等个人信息内容,而将业主的这些个人信息向不特定的人们公开展示,也就难免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有侵犯业主的隐私权、名誉权等权利之嫌。特别是又由于在律师函的制作素养能力方面,律师函的确存在着良莠不齐粗制滥造情况,一旦有的律师函用语不慎不当激怒了业主,并造成了业主的身体健康等损害后果,则律师事务所和物业服务人极有可能成为共同被告,连带承担民事责任;

三是从公民住宅权具有人格权和财产权的双重属性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9条赋予公民不可侵犯的住宅权利。住宅权的法律意义,告诉人们除了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法进入公民住宅履行职务,或者在公民住宅门上张贴法律文书外,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不得非法侵入公民住宅,当然包括不得在公民住宅门上张贴“传单”,不侵扰公民私人生活安宁的义务。物业服务人不是国家机关,其不具有国家机关所具有的公权力。所以物业服务人将律师函贴到作为业主住宅组成部分家门上的行为,就是侵犯业主住宅权的违法行为;

四是从情感方面看,“人要脸树要皮”。将律师函贴到业主家门上,不仅是欠费业主,就是其他业主也是感觉不快不爽难以接受的,这不仅于事无补,反而激化了业主与物业的矛盾。

综合上述,逸娇君认为,物业服务人以将律师函贴到业主家门上的方式方法向业主催交物业费是极为不妥且严重错误的违法方式方法,这不仅适得其反达不到律师函效果,实现不了催交物业费的目的,而且也极有可能侵犯业主的住宅权、隐私权、名誉权等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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