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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问:物业服务人可以在微信业主群公开胜诉判决吗?

发布者:陕西秦赋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4年11月22日|分类:房产纠纷 |291人看过

2问:物业服务人可以在微信业主群公开胜诉判决吗?

答:本来是胜诉方,但在拿到人民法院的胜诉判决后,某物业服务人不是督促业主履行判决义务,也不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是为图一时之快,将胜诉判决在微信业主群公开炫耀,由此便惹上了官司,由原告变成了被告,由胜诉方变成了败诉方。

针对物业服务人在微信业主群公开胜诉判决损害隐私权的行为,业主李某一纸诉状将物业服务人诉至法庭,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物业服务人向其赔礼道歉。

案经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自然人的隐私权受法律保护。自然人的隐私权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家庭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任何组织或者任何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物业服务人在微信业主群公开生效判决时,未遮挡李某的姓名、身份证号、家庭住址等个人隐私信息,造成了李某的隐私信息泄露,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李某的生活安宁和社会评价。物业服务人在主观上存在过错,在客观上实施了侵犯李某隐私权的行为,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32条和第1034条的规定,判令物业服务人在判决生效后的10日内,在小区公告栏张贴道歉信,公开向李某赔礼道歉。如果物业服务人拒绝赔礼道歉,则人民法院将在市级报刊刊登判决主文内容,所需费用由物业服务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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