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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问:物业服务人有权将“刺头业主”踢出群聊吗?

2024-11-22

发布者:陕西秦赋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4年11月22日|分类:法律常识 |891人看过举报

1问:物业服务人有权将“刺头业主”踢出群聊吗?

答:微信业主群是物业服务人基于物业服务的需要,而依托互联网社交平台功能组建运行的,以全体业主为成员并为全体业主提供物业服务的社交平台。建立微信业主群,不仅有利于物业服务人方便快捷地发布停水停电等重要信息,及时帮助业主解决有关问题,而且也有利于业主之间的沟通交流。目前的微信业主群业已成为物业服务人为业主提供服务必不可少的,业主参与互动享受物业服务的社交公共平台。

然而,要么是由于物业服务人的服务态度、服务品质、服务收费等不尽如人意,要么是由于业主个人的原因,要么是由于其他的原因,难免有个别业主爱在微信业主群里发牢骚提意见,甚至有时还口吐芬芳。刺头业主的“刺耳杂音”,不仅置物业服务人于尴尬境地,令物业服务人头疼不已,也影响了物业服务人的企业声誉。

针对刺头业主的刺耳杂音,有的物业服务人不是采取开放包容、兼听则明的方法查漏补缺,扭转局面,而是在口舌快活之后,一怒之下“手脚并用”,将刺头业主踢出了群聊。

那么问题来了,物业服务人有权将刺头业主踢出群聊吗?根据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9条的规定,物业服务人作为建群者、管理者,其对建立的微信业主群是有管理责任的。群组信息提供者也赋予了群组建立者、管理者有踢人的功能权限。因此说,物业服务人是有权将刺头业主踢出群聊的。

再从入群、退群、踢人属于社交行为的性质看,入群、退群、踢人完全是属于人们自觉自愿自治的行为,目前并未上升到法律的高度,也无需法律规范调整,其争议也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

虽然如此说,但逸娇君却认为,由此连带的可能涉及的名誉权问题、治安管理等问题却是不容忽视小觑的。“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网络发言需谨慎,侵犯权利要担责”。所以无论是业主,还是物业服务人,在与群组做信息交流时,都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规约的约定,以及严格遵守群公告的规定。做到文明互动,理性表达,严禁使用侮辱性、诽谤性语言。特别是作为以服务为生的物业服务人,更应该“放下身段”,体现大度。将刺头业主踢出群聊,不仅违背了建群初衷,于融洽关系于事无补反而又激化了矛盾。

对业主群里的刺耳杂音,物业服务人就权当是百鸟欢唱吧,持一种热烈欢迎,耐心倾听的姿态又何妨?只要物业服务人常怀宽容良善之心,和蔼可亲地文明服务,良性互动,纠正不足,提升品质,那么物业服务人何愁不能与刺头业主相敬如宾化干戈为玉帛呢?物业服务人又何愁播撒的辛勤种子赢不来物业服务的硕果满园。否则,“你踢我一脚”,“我打你一拳”,受伤害的可能就不只是刺头业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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