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们注意到,最高人民法院此前出台了关于网络司法拍卖的司法解释并陆续发布了多个规范网络司法拍卖的通知,这次指导意见与以往相关规范性文件相比,有什么不同?
答:在2016年出台关于网络司法拍卖的司法解释后,我院又多次下发明传通知,目的是为了及时解决实践问题,规范制度运行。这次《网拍指导意见》与此前相比,一是更加全面且更具针对性,对网络司法拍卖各重要环节重点问题作出规定;二是吸收地方法院有益经验,例如增加了被执行人自行处置的相关规则。总的来说,《网拍指导意见》是在以往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网络司法拍卖制度规范。
《网拍指导意见》共12条,按照网络司法拍卖流程,主要规定了拍前财产调查和询价(1-4条)、拍卖中的变价处置(5-7条)、拍卖的管理监督(8-12条)三大部分。条文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是补充完善型条款,主要起到“打补丁”的作用。如第5条对刑事涉财执行的财产变价程序予以细化明确,对社会关注度较高的刑事涉财执行“1元”起拍问题予以回应,做好不同规则的衔接、填补漏洞。第二类是机制创新型条款。如第7条在允许被执行人申请自行处置财产的情况下,对自行处置的规则、期限和效力进行细化。第三类是加强管理型条款。如第9条要求建立网络司法拍卖重大事项权力清单,严格合议和报批程序;第10条要求加强对拍卖辅助工作的管理;第11条要求依法打击扰乱网络司法拍卖秩序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