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服务的提供者为色情网站提供存储服务,构成犯罪
李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
基本案情:
李某系某公司程序员,因工作关系,与“兔子”一直有业务合作,后兔子提出搭建色情网站,要求李某为其提供网络存储空间,并约定了好处费。李某一时“财迷心窍”,遂答应其要求,为其提供网络存储空间服务,并代收服务费超5万元,并以此获利8500元。后该网站被公安机关查获,并将李某抓获归案。后经查证,该网络存储空间存储淫秽色情视频超一万余部,若依据视频步数论罪,李某面临10年以上的牢狱之灾。
接受委托后,承办律师第一时间前往合肥会见嫌疑人,为李某详细解读了法律规定,随后多次前往检察沟通案情,并就法律适用、犯罪事实等方面与承办检察官多次沟通,最终承办检察官接受承办律师建议,不以视频部数认定传播淫的淫秽视频。最终一审判决李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法律规定:《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是淫秽网站,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代收费等服务,并收取服务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