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程序中,如何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判决生效后,债务人拒绝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债务人系有限责任公司,其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后法院在执行期限届满后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案件终本后,债权人经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公司有两个股东,于是想要追加被执行人股东为被执行人,能否可行?基于上述问题,笔者就被执行人为法人时,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情况及操作步骤进行归纳总结,以供读者参考。
一、执行程序中,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条件
执行程序中,想要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首先要先证明被执行人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司法实践中,关于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的认定标准,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认定:
1.执行法院作出的终本裁定
执行法院在穷尽所有财产调查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无法处置,可以据此认定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
2.被执行人是否具备破产原因
如果被执行人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也可以认定为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
3.被执行人是否有可供处置的财产
若被执行人名下已经无财产可供执行,说明公司已经资不抵债,公司财产已经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另外,即使被执行人有财产,但如果这些财产无法处置或处置成本过高,不足以清偿债务,也可以认定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
二、公司为法人时,可以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情形
根据《变更、追加规定》当中的规定,当被执行人为法人时,可以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
根据《变更、追加规定》第十七条,如果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
2.抽逃出资的股东
根据《变更、追加规定》第十八条,如果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3.未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股东
根据《变更、追加规定》第十九条,如果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根据《变更、追加规定》第二十条,如果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5.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
根据《变更、追加规定》第二十一条,如果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操作步骤
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首先要确定追加股东的法定情形,然后收集相应的证据材料作为依据。笔者认为,申请人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可以参考下列步骤进行操作:
1.确定追加股东的法定情形并准备相关材料
| 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法定情形及相应材料 | |||
| 序号 | 追加情形 | 需准备的材料 | 获取证据途径 |
| 1 | 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 | 公司章程、股东协议、打款记录等 | 工商档案 |
| 2 | 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 | 银行流水 | 工商档案,调取公司收取出资额账户的银行流水。 |
| 3 | 追加未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股东 | 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股权转让协议 | 工商档案 |
| 4 | 追加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 | 公司章程,工商登记信息 | 工商档案 |
| 5 | 追加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的股东 | 工商登记信息、注销公司所作的承诺书 | 工商档案 |
2.提交书面的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
确定追加股东的法定情形以及收集好相关材料以后,撰写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申请书上写明申请人、被申请人信息、申请事项、事实和理由等。
3.审查(听证)并作出裁定
法院在收到上述材料后,对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追加被执行人的法定情形的,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不符合追加情形的,驳回申请人的申请。若是案情较为复杂,法院认为需要召开听证的,则通知双方在规定时间内开展听证,听证过后作出裁定书
4.对裁定不服的,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一审、二审)
申请人、被申请人任意一方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后十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