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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善意取得股权的情形

2024-09-04

发布者:陕西秦赋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4年09月04日|分类:法律常识 |272人看过举报

可以善意取得股权的情形

1.股权转让方为无权处分。善意取得的首要前提为处分人系无权处分人,如果股权转让方为实际享有权利的股东,即有权处分自己的股权,此时不应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2.股权受让方为善意。股权受让方未与股权转让方恶意串通,并且在磋商时已尽到审慎注意义务,无法知悉转让方转让股权的行为系无权处分。

3.股权转让价格合理。此笔股权交易符合市场规律,股权转让的价格既未明显高于市场价格,亦未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符合一般的市场行情。

4.已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实务中,股权何时发生转移仍存有争议,但一般对外以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视为股权已经发生转移;对内以办理股东名册变更、修改公司章程视为股权已经发生转移。对于善意取得制度而言,一般情况下采用登记主义。

由此可见,股权转让过程中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但需要满足以上条件,因此在股权交易过程中一定要注意审慎考察,必要时可以聘请专门机构进行尽职调查,尽可能降低股权转让过程中的潜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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