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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设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法律后果

发布者:陕西秦赋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4年08月30日|分类:劳动纠纷 |607人看过

未设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法律后果

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是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专用存款账户。建设单位按照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比例,每月按时足额将人工费用拨付到专用账户,“专门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的农民工工资。这种做法将人工费用从工程款中剥离出来单独规范管理,能够确保人工费用拨付到位,防止与材料款、管理费等工程建设资金混同或被挤占,防止因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发生。基于上述原因,法律强制性规定了总施工单位需要针对各个项目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用以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未及时开设专户的单位则会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六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

开设、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妥善保存备查。

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加强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督。

因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建设单位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建设单位应当以项目为单位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调机制和工资拖欠预防机制,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妥善处理与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的矛盾纠纷。发生农民工集体讨薪事件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时处理,并向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一)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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