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
2024年05月,周某与李某均在某高速上驾车由南向北行驶,而李某因驾驶不当造成交通事故,导致周某车辆损坏,周某受伤。公安机关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承担全部责任,周某不承担责任。因A保险公司为李某车辆的交强险承保公司和商业险承保公司。事故发生后,周某便前往医院治疗并将各项费用清单提交A公司,但A公司以李某需签字授权为由拒不赔付,李某也对该赔付事项拒不签字。
我的建议
发生交通事故后,请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需报警处理,且受伤后及时就医。等待公安机关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判断责任承担主体。
2、了解责任承担人的车辆是否购买保险以及保险类别,整理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进行赔偿(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后续检查费、车辆鉴定费等)。
3、在本案中,A公司作为李某车辆的交强险承保公司和商业险承保公司,应根据李某的请求直接赔偿周某的损失。李某作为责任承担人,其怠于请求的,周某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A公司请求赔偿。
4、值得关注的是,是否可以主张机动车贬损价值费通常以受损车辆购买时间(仅限于待售车辆和新车,新车为自购买之日起至发生交通事故在六个月之内)和受损程度综合考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六十五条 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保险人可以依照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保险人直接向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对第三者所负的赔偿责任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仲裁裁决确认;
(二)被保险人对第三者所负的赔偿责任经被保险人与第三者协商一致;
(三)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能够确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的情形下,保险人主张按照保险合同确定保险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