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物当中经常会遇见转化型的民间借贷类案件,当事人之间原本并不是借贷关系,而是存在着比如说像买卖、合伙、损害赔偿、买房、投资、理财、租赁等等法律关系。
一方当事人因各种原因不能及时足额的支付货款、分红、赔偿款、租金、理财款等等,向另一方当事人出具了借据或者是欠条等,对欠付的款项进行确认之后,债权人就拿着借条或者是欠条到法院提起民间借贷纠纷,要求债务人偿还借款。
法院一般会如何处理这类案件?
比如我们处理的一个案子,孙某受雇于刘某,从事餐饮店店长工作,因孙某挪用餐饮店的营收款项45000元,刘某向公安部门报案,后来公安机关做出了不予立案的决定。
经双方协商,刘某与孙某达成了书面的和解协议。一份主要内容如下,双方一致同意将45000元占款转为借款。从协议签订之日起,孙某每月至少偿还9000元,共计5个月还清。一旦发生某一期的逾期时,即构成根本违约。
孙某应当自逾期发生之日起,经常所有欠款逾期经常的以所有的未还款数额为本金,按照当期的lpr的4倍计付逾期利息协议。后孙某没有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为此刘某提起了民间借贷诉讼。
2、那么对于这种转化的民间借贷的案子,法院一般怎么审审查?须具备什么条件?
首先法院会审查当事人之间原债权债务关系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目的是防范原、被告双方伪造债权债务,借用民间借贷诉讼去达成非法目的。
为防范虚假诉讼,人民法院对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理日益严格。对于普通民间借贷例外情形的转化型民间借贷纠纷,持更为严格谨慎与客观的原则。
其次,法院会审查当事人对转化为借贷关系是否达成了合意,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
我国法律并不禁止将其他的债权、债务转化为民间借贷关系,但是进行了一定的限制。
按照民间借贷案件司法解释的规定,只有双方当事使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是清算达成债权债务关系协议时,才会按照转化型民间借贷进行审理。
举例来说,双方当是人原来的法律关系是买卖结算尾款时将尾款打了欠条,这个时候的法律关系仍然是买卖关系,不应该按照借贷关系来处理。
但是如果双方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是清算达成了新的借贷协议,则可按照转化型的先借贷进行审理。
比如本案当中,原被告达成的书面和解协议中载明了双方的债权债务是由被告挪用经营款产生,协议中也明确,双方一致同意将挪用的款项转化为借款。
在此种情形下,法院可以遵从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对案件做出裁判。
3、因此,并不是所有转化型借条或欠条都可以按照民间借贷起诉,需要双方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是清算达成了新的借贷协议才可以。
调解和解比较常见也好理解,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清算,清算主要是针对当事人之间依据原合同形成的权利义务进行的清算,是当事人根据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为终结某种法律关系,而对业务、财产或者债权债务等进行清理、处分的行为。
例如,甲与乙原系合伙投资关系,乙向甲转让股份后经过双方清算算,转让款为20万元,甲无力支付,于是双方合意,甲向乙出具金额20万元的借条,甲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知道其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所产生的后果,书写借条更是对借条内容的认可,且该借条是对双方投资行为的一种清算,视为甲对借款的认可,双方已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
总结一下,对当事人而言,如果想要把原来的债权、债务关系转化成借贷,一定要通过书面的方式非口头形式,并且明确将基础的关系债权转化为借贷关系债权,以避免权益受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