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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中已付高息能否要求返还

发布者:陕西秦赋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5年06月26日|分类:债权债务 |380人看过

2015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020年两次修订该规定,关于返还利息的规定均不见踪影。现当事人起诉至法院要求相对方返还超出一年期LPR四倍部分的利息,是否应予支持?


观点一认为,应予支持。2015年最高院民间借贷规定将利率标准划定为“两线三区”,将中间区域利率的债务确定为合法但欠缺请求力的自然债务,2022年的规定则直接删除了该规定。《民法典》第680条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并明确借款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该条款属于强制性规定,违反该条款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故从体系上解释,应将超出一年期LPR四倍的利息一并认定为违法债务,债务人请求返还的应予支持。


观点二认为,不应支持。就法律解释方法来讲,文义解释应当优于体系解释。2020年民间借贷规定仅明确超出一年期LPR的不予支持,无法得出已给付部分应当返还的结论,否则即是创设新的规则。违法债务与自然债务并非互斥关系,而应当是包含关系。赌债、赌资、嫖资都是违法债务,也都属于自然债务,虽不得通过诉讼索取,但已给付的亦不能主张返还。故认为高息属于违法债务,所以应当返还的观点无法成立。


笔者倾向于观点二,除了基于上述理由,还在于要求返还高息欠缺请求权基础。借款人起诉要求返还高息一般均以不当得利为由。我们固然可以将高息部分的约定认定为无效,从而认为高息给付无法律原因。但《民法典》第985条明确将“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排除在不当得利之外。对借贷利率的限定见于公开颁行的法律文本中,当事人若主张自己不知无给付义务恐难获支持。《民法典》虽未明确将自然债务排除在不当得利之外,但按学界通说,对自然债务的清偿不构成不当得利。所以若认可高息债务属自然债务,结论更显而易见。除了前述法理上的龃龉外,支持返还高息还易引发滥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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