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甘肃方域西涛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5年03月18日 37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马某某、陈某、孙某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甘0102刑初1439号
公诉机关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某。因本案于2019年4月20日被兰州市公安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温XX,系甘肃方域西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男。因本案于2019年4月19日被兰州市公安局抓获,2019年4月22日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并执行行政拘留15日,同年5月6日解除行政拘留,同日被兰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三看守所。
被告人孙某某,男。因本案于2019年4月19被兰州市公安局抓获,2019年4月22日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并执行行政拘留15日,同年5月6日解除行政拘留,同日被兰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三看守所。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以城检二部刑诉[2019]3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陈某、孙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某、陈某、孙某某及被告人马某某的辩护人温立平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4月左右,被告人马某某伙同李某某(另案处理)等人租赁兰州市城关区XX路488号1楼的房屋作为经营场所,成立兰州A娱乐有限公司,在店内设置捕鱼游戏机、水浒连萌机等20台具有上分、退分功能的游戏机,设定赌博方式供他人赌博。其中,被告人马某某任经理,负责日常经营管理、租赁营业场所、为场所其他人员租赁住房等事务。被告人陈某、孙某某分别担任白班经理和夜班经理,负责对应班次的人员管理。被告人陈某创建“小学同学”、“初中同学”微信群,在群内发布开门信息、输赢情况等。三被告人均负责对客人的退分或者返现,并领取高额固定工资。2019年4月19日21时许,公安人员在银河游艺厅内查扣具有赌博性质的游戏机20台,查获参赌人员4人,并当场查获赌资人民币1100元。
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陈某、孙某某的行为均构成开设赌场罪。三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请依法判处,并建议对被告人马某某、陈某、孙某某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处罚,并处罚金。
对此指控,被告人马某某、陈某、孙某某无异议,均表示自愿认罪。
被告人马某某的辩护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认为被告人马某某系初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悔罪态度诚恳,恳请法庭从轻量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马某某伙同李某某(另案处理)等人,成立兰州A娱乐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期间,租赁兰州市城关区XX路488号1楼的房屋作为经营场所,设置赌博机供他人赌博。被告人马某某受雇担任经理负责全面管理,被告人陈某、孙某某受雇担任白班及夜班经理,负责各自班次的管理工作。被告人陈某创建微信群,并在群内发布参赌信息。2019年4月19日21时许,公安人员在银河游艺厅内查获“捕鱼机”2组(每组具有6个操作单元,合计12台)、“水浒连萌”1组(一组8个操作单元),共计20台,并当场查获参赌人员4人、赌资人民币1100元。经鉴定,现场查获的20台电子游戏机,属于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
上述事实,三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赌博机及主板、赌资、投币机等照片,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清单,案件来源,抓获经过,身份证明材料,证人赵某某、徐某、殷某、申某、马某、白某、慕某、杨某某、王某某、金某、孙某、刘某某、姚某、刘某、马某某、蒲某、刘某、杨某、赵某、张某、林某、高某、张某某、林某某、黄某、胡某、王某的证言,被告人马某某、陈某、孙某某的供述,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备认定书,辨认笔录,微信聊天、转账记录及收款码截图,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房屋租赁协议及情况说明,营业执照等相关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解除拘留证明书,兰州市公安局便衣侦查支队一大队情况说明,现场及指认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陈某、孙某某无视刑律,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备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马某某的辩护人提出是辩护观点和意见,与本案查证的事实相符,予以采纳。在共同犯罪中,三被告人均处于犯罪活动的相关环节,不宜区分主、从犯,但考虑其各自参与程度,予以综合量刑。鉴于被告人马某某、陈某、孙某某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且自愿认罪认罚,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马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罚金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20日起至2020年5月19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三个月内缴纳)。
被告人陈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19日起至2020年4月18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三个月内缴纳)。
被告人孙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19日起至2020年4月18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三个月内缴纳)。
二、查缴的捕鱼游戏机主板2块;水浒连萌游戏机主板2块;赌资1100元;华为牌Mate10pro、Mate20pro型手机各1部;苹果牌6plus型手机1部;VIVO牌X20型手机1部;蓝底华为牌手机1部及招商银行银行卡、积分卡、营业执照等物品,由扣押的公安机关依法没收、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刘 XX
人民陪审员 魏XX
人民陪审员 刘XX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王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