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2025年1月起,犯罪嫌疑人陆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合法手续及经营许可的情况下,通过非法渠道购入荷花、芙蓉王、利群等23个品牌的伪劣香烟,分别存放于南宁市两处民房内。2026年2月,南宁市某分局与烟草执法人员在上述两处地点查获扣押伪劣香烟一千余条,经鉴定涉案价值为55万余元,陆某被依法抓获归案。
本案中,陆某作为案涉香烟货主,不具有自首、立功、犯罪未遂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依照法律规定,非法经营罪涉案金额超过25万元的,应当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该案似乎不存在罪轻辩护的空间。
辩护人介入本案后,第一时间明确了辩护方向:陆某作为货主,明确知晓案涉香烟的进货价格,应当以陆某供述的进货价格作为定罪量刑依据,而非直接采信鉴定价格。公诉检察官对该认定方式持谨慎态度,提出犯罪嫌疑人存在为逃避法律制裁故意压低进货价格的可能性。辩护人结合办案实际,充分考量公诉方的顾虑后,提出了更为科学合理的计算方式,即将扣押香烟的条数换算为支数,依照非法经营罪中关于伪劣卷烟的数额认定规则计算涉案金额,最终计算得出案涉香烟共计27万余支,尚未达到情节加重的数额标准,仅满足基本犯的入罪条件,实现了量刑降档。最终该案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达到了预期辩护效果。
该案的核心辩护经验在于,办理非法经营伪劣卷烟案件时,不能直接局限于控方提出的鉴定价格认定思路,而应当结合现有司法解释关于伪劣卷烟数额认定的规则,挖掘更为符合案件事实、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方式。控方依据鉴定价格指控的思路,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形式上的客观性,但在伪劣卷烟这类特殊涉案物品的数额认定中,不能脱离行为人实际明知和实际交易的具体情形,简单以鉴定结论替代对犯罪数额的实质审查。辩护人必须在准确把握司法解释规范意旨的基础上,将数额认定的重心回归到能够反映行为人主观故意与客观交易状况的证据之上,选择既符合证据规则又契合案件事实的计算路径。面对控方对价格认定的质疑时,辩护人需要结合法律规定,灵活寻找符合证据规则与法律规定的计算方式,打破控方固有的数额认定逻辑。这既要求辩护人熟悉伪劣卷烟数额认定的专门规则,也要求辩护人能够从纷繁复杂的案件材料中甄别出最具证明力和说服力的计算依据,并通过严密的法律论证回应控方可能提出的合理怀疑,使法庭能够确信所主张的计算方式更为客观、更为准确。唯有如此,最终才能实现为当事人量刑降档的辩护目标,充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让被告人获得罪责刑相适应的公正判决。
钟雄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