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雄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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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某地非法经营香烟案,实刑量刑建议变判决缓刑

发布者:钟雄秋律师 时间:2026年09月28日 74人看过 举报

2026-09-28

律师观点分析

2024年年底,被告人李某在广西防城港市东兴市从事出租车营运工作期间,因日常载客往来结识了本案同案犯原某、平某等人。在交往过程中,原某、平某二人向李某提出购买伪劣卷烟的需求,李某表示可以协助联系并负责运输,从中收取相应的运费作为报酬。2025年11月,原某、平某二人驾驶车辆装载着向李某购买而来的伪劣卷烟,在途经湖南某地时被执法机关查获;经法定程序鉴定,被扣押的伪劣卷烟价值共计69万余元。由于涉案金额较大,且公诉机关认定李某在本案中系实际货主,故在审查起诉阶段明确表示不同意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同时,本案同时涉嫌非法经营罪与销售伪劣产品罪两个罪名,公诉机关按照择一重罪处理的原则,最终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辩护人正式接受委托介入本案后,通过全面细致地查阅案卷材料,并结合原某、平某二人在讯问笔录中的供述内容发现,二人的上游供货渠道并非仅限于李某一人,本案中被扣押的伪劣卷烟并非全部从李某处购买所得;即便属于从李某处购买的卷烟,其具体销售价格也能够通过相关证据梳理清晰、予以明确。经辩护人多方沟通与积极争取,最终查实本案中李某实际涉及的销售金额仅为9万余元,与最初认定的69万余元存在重大差异。就在辩护工作取得阶段性进展、法院拟考虑对李某适用缓刑的关键阶段,李某的社区矫正评估却未能通过。对此,辩护人继续发表辩护意见,明确指出社区矫正机构出具的评估意见仅作为法院决定是否适用缓刑时的参考依据,并不具有决定性效力,法院应当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并结合案件事实独立行使裁判权。对李某适用缓刑,既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基本要求,也能够切实实现“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刑罚目的,从而兼顾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后经法院组织评议和充分讨论,最终依法采纳了辩护人的相关意见,决定对被告人李某适用缓刑。

本案的成功辩护经验表明,办理涉伪劣卷烟类刑事案件,细致梳理核查证据是实现有效辩护的核心前提。证据审查的深度与精度,直接决定了辩护空间的广度与最终量刑结果的走向。对于涉案金额的认定,不能直接采信在案扣押物品的整体鉴定金额,因为整体鉴定金额往往反映的是查获物品的客观价值总和,并不当然等同于每一名被告人实际参与实施的犯罪数额;而应当结合各被告人供述、交易记录等证据逐一拆分厘清,通过对供货来源、交易流向、付款方式等环节的逐项比对,准确界定被告人应对其负责的犯罪数额,才能为后续争取从宽处理打下坚实基础。只有将犯罪数额落实到具体行为人,量刑情节的适用才具备事实根基。即使出现社区矫正评估未通过的不利情况,辩护人也应当围绕法律规定坚持辩护观点,阐明相关评估意见的参考属性,明确其并非法院裁量是否适用缓刑的法定前置条件,推动法院结合案件实际情况作出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公正裁判,最终实现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辩护目标。

钟雄秋律师,广西秋戈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主任律师、专职律师,毕业于广西大学,深耕法律实务领域十载有余。执业前曾就职于广...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西-南宁
  • 执业单位:广西秋戈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50120********09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法、婚姻家庭、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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