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雄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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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雪茄圈友非法经营罪案,有期徒刑5年实刑变缓刑

发布者:钟雄秋律师 时间:2026年09月28日 71人看过 举报

2026-09-28

律师观点分析

2023年3月至2025年12月期间,被告人解某、李某某等20人在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资质的情况下,通过海淘、微信等渠道向他人购买雪茄后,再通过微信对外出售。其中,辩护人代理的被告人李某某,无证转售雪茄涉案金额共计457114元。

依照法律规定,李某某的销售金额已超过25万元,依法应当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辩护人仔细核对每一笔涉案数额后,发现该数额认定已无调整空间,案件似乎陷入辩护死局。辩护人随即转而核查李某某的到案经过,发现卷宗记载的到案经过不够清晰。经了解得知,李某某系公安机关以配合排查电信诈骗、核实被害人身份为由通知到案,到案后李某某主动如实供述了其无证销售雪茄的全部事实。但公诉机关认为,李某某的口供存在避重就轻情形,不应认定为如实供述,不构成自首,因此在认罪认罚阶段提出了五年有期徒刑的实刑量刑建议。

 

为保障被告人的认罪态度,辩护人动员李某某先配合签署《认罪认罚告知书》,同时告知被告人,辩护人对认定自首具有信心,该争议问题可留至审理阶段争取。与此同时,辩护人指导李某某利用未被收监的十天时间争取立功,但李某某当时已心灰意冷,辩护人遂对其开展心理疏导,不断鼓励其配合辩护工作。因立功迟迟未完成认定,李某某心态再次崩溃,辩护人再次安抚被告人:相关线索已提交,即便超出处理时效,辩护人也知晓相应救济途径,其现阶段只需稳定心态即可。好不容易说服李某某继续推进立功线索收集,但直至开庭前三日,立功仍未完成认定。期间辩护人,准备了类案检索,以便开庭给公诉人展示佐证构成自首的材料。终于,开庭当日传来好消息,公安机关已就李某某提供的违法线索刑事立案,立功认定具备了基础;且辩护人指导提交的线索,最终成功立案五起刑事案件,李某某可认定具有五次立功情节。

开庭审理过程中,为保障量刑从轻效果,辩护人坚持原先的辩护方案,既主张认定立功,同时坚持认定自首,以求进一步降低量刑。最终,公诉机关与审判机关均采纳了辩护人提出的李某某具有自首情节的意见,原本拟判处的五年有期徒刑实刑,最终变更为缓刑。

本案的辩护经验在于,面对已被公诉机关锁定的不利量刑建议,辩护人不能直接放弃争取,即便涉案数额没有调整空间,也依然可以从量刑情节的认定上寻找新的突破口。一方面,要细致核查案卷材料中语焉不详的程序性内容,从中挖掘出自首等法定从宽情节;另一方面,要充分关注被告人的心理状态,做好情绪疏导与辩护指引,积极推动被告人配合收集立功线索,通过多个量刑情节的叠加论证,最终实现量刑的大幅度从轻,将法定五年以上的实刑变更为缓刑,最大限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再次印证了刑事辩护中不放过任何一个辩护突破口的重要意义。本案的办理过程充分说明,量刑辩护的有效性往往并不取决于单一情节的强弱,而在于对全案细节的全面把握和系统整合。面对数额认定已然不利的局面,辩护人唯有立足案卷、穷尽审查,才能在看似定型的指控框架中找出足以撬动量刑结果的关键支点。无论是自首情节的依法确认,还是立功线索的积极促成,都体现了精细化辩护在个案中的实际价值。正是通过这种逐项梳理、逐点突破的辩护方式,才使得原本处于劣势地位的被告人最终获得了实质性的从宽处理,也让刑罚裁量在个案中回归到罪责刑相适应的应然轨道。

钟雄秋律师,广西秋戈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主任律师、专职律师,毕业于广西大学,深耕法律实务领域十载有余。执业前曾就职于广...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西-南宁
  • 执业单位:广西秋戈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50120********09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法、婚姻家庭、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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