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该案系一起无证销售卷烟案件,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经营罪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涉案销售金额为5万余元。对于此类数额刚达追诉标准的案件,应当对涉案金额的构成进行严格审核。我作为辩护人介入该案后,确定的辩护目标即为争取不起诉决定。
但对于无证销售香烟案件,获得不起诉决定的难度极大:该罪名直接侵害国家税收征管秩序,各地司法机关对此类案件查处态度普遍从严,基本不存在酌定不起诉的适用空间。此类案件一旦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通常倾向于以起诉方式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以体现对国家烟草专卖制度和税收征管秩序的维护力度,辩护人若仅以涉案数额较小、行为人认罪态度良好等常规情节作为依据申请不起诉,往往难以获得支持。在我介入前,检察机关已因涉案数额较小提出缓刑量刑建议,且完成了社区矫正评估工作,这意味着案件已进入起诉准备阶段,承办检察官对案件的处理方向已初步形成倾向性意见,此时再行争取不起诉,实际上是在推翻检察机关已经形成的基本处置思路,辩护工作的推进难度进一步加大。接受当事人委托后,经研判我认为本案仍存在不起诉空间。不起诉空间的判断不能建立在抽象的从宽期待之上,而必须回到案件本身的证据状况与法律适用层面去寻找实质依据。查阅案卷材料后,我敏锐发现当事人与上游交易留存有完整对账记录,该对账流水总额尚不足5万元。
这一发现之所以具有关键意义,在于非法经营罪的追诉以经营数额达到法定标准为前提,而经营数额的认定必须以在案客观证据为支撑,不能仅凭侦查机关移送的概括性金额直接认定。对账流水作为当事人与上游供货方之间交易往来的直接书证,其证明力优于笼统的销售金额统计,能够更为准确地反映当事人实际经营规模。针对该数额认定争议,我当即提出应当按照对账流水重新核定犯罪数额的辩护意见,与承办检察官开展多轮沟通,并提交书面辩护意见着重阐述:非法经营罪中,经营数额的认定必须严格依照查证属实的客观证据确认,存疑利益应当归于被告人;现有在案对账凭证足以证实,当事人实际销售金额未达到非法经营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不符合起诉条件。经营数额作为该罪的核心构成要素之一,直接决定行为是否达到应予刑事追诉的严重程度,其认定标准不应低于对案件其他事实的证明要求,凡是未经查证属实的金额,均不得纳入犯罪数额的计算范围。此后我协助当事人补充提交了完整的对账记录书证,反复向检察机关阐释证据规则与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推动承办检察官重新核对全案数额。补充书证的意义不仅在于进一步巩固数额认定的证据基础,更在于使检察机关认识到,原移送审查起诉所依据的数额认定存在证据支撑不足的问题,若坚持起诉,将在审判阶段面临数额认定被推翻的现实风险。最终检察机关采纳辩护意见,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本案的办理充分体现了,在数额刚达追诉标准的轻微刑事案件中,辩护人细致核对证据、紧抓核心争议点的重要性,只有精准找到案件突破口,才能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不枉不纵的司法公正。此类案件的辩护实践反复印证,刑事追诉的正当性建立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基础之上,任何一个关键环节的证据松动,都可能使整条指控链条丧失支撑,辩护人的价值即在于以严谨的证据审查与法律论证,促使司法机关回到证据裁判与罪刑法定的基本立场上作出审慎判断。
钟雄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