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雄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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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非法经营罪案,检察院建议量刑7年,成功辩护为有期徒刑3年

发布者:钟雄秋律师 时间:2026年09月28日 31人看过 举报

2026-09-28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指控:2025年11月初,被告人黄某等4人商议一起从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东兴市运送疑似假冒伪劣卷烟(以下简称“货”)至其他省份销售获利。运输途中,车辆途经许广高速某路段时,被某市烟草专卖局及某公安局现场查获,并依法扣押了车载物品。经鉴定,查获的疑似伪劣卷烟均系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共价值116.206万元。到案后,黄某始终零口供,拒不供述犯罪事实,但该案仍被起诉至湖南省某区法院。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当庭指出,黄某在共同犯罪中起到了主要作用,应当认定为主犯,并据此建议判处有期徒刑7年。

我作为本案辩护人,着重提出,即便黄某构成犯罪,现有证据也不足以认定其系主犯。具体而言,运输链条内部不应当区分主从犯。本案中,4名被告人自始至终实施的均为运输行为,只是在运输分工上负责内容有所不同,这种分工差异仅体现了运输环节中各人承担的具体事务不同,并不足以证明黄某在共同犯罪中处于组织、指挥或起主要作用的地位。因此,以现有证据无法认定黄某系主犯。法院经审理,最终采纳了辩护人的观点,认定黄某不构成主犯,依法判决黄某有期徒刑3年。宣判后,检察院未提出抗诉。

该案办理的核心启示在于,共同犯罪中主从犯的认定必须严格依据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实际参与的程度、实际作用的大小进行判断,不能仅因行为人在某一环节牵头对接,就直接推定其在全案中起主要作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与地位并非同一概念,环节性的事务对接往往只是犯罪实施过程中的具体操作安排,并不当然反映行为人对共同犯罪整体进程的支配力或控制力。辩护人通过拆解共同犯罪分工的实质,准确指出公诉机关将运输环节分工差异等同于全案主次作用区分的逻辑缺陷,使法庭认识到在缺乏组织、指挥、利益分配等关键证据支撑的情况下,以局部环节的参与表现径行认定主犯,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正是基于这种对共同犯罪构成要件和证据标准的精准把握,最终帮助当事人获得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判决结果,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彰显了刑事辩护中精准切割责任、围绕核心构成要件展开论证的重要价值。

另,本案的办理充分说明,即便当事人拒不供述案件事实,辩护人依然可以通过审查全案事实、拆解控方的逻辑认定,找到无罪或罪轻的辩护突破口。当事人的供述并非认定共同犯罪地位与作用的唯一依据,全案证据之间的印证关系、各行为人实施行为的具体样态及其在犯罪流程中的实际作用,才是判断主从犯的基础。在缺乏直接供述的情况下,更需要对在案证据进行逐项审查和整体分析,从控方指控的逻辑链条中识别出推定失当、证据不足的薄弱环节。只要严格依照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围绕控方指控的核心要件展开论证,推翻存疑的事实认定,就能为当事人争取到符合法律规定的公正判决,实现刑事辩护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司法公正的核心价值。

钟雄秋律师,广西秋戈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主任律师、专职律师,毕业于广西大学,深耕法律实务领域十载有余。执业前曾就职于广...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西-南宁
  • 执业单位:广西秋戈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50120********09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法、婚姻家庭、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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