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雄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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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佛山销售伪劣香烟,案涉金额70多万,最终获刑有期徒刑8个月

发布者:钟雄秋律师 时间:2026年09月28日 68人看过 举报

2026-09-28

律师观点分析

2025年11月,犯罪嫌疑人陈某经朋友介绍,在未取得烟草专卖合法手续及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帮助雇主实施装货、卸货及偶发送货工作。2026年2月案发后,被扣押的案涉伪劣香烟经鉴定价值共计79万元,后陈某被广东省佛山市某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本辩护人认为,陈某仅参与犯罪末端执行环节,所从事工作具有极强可替代性。从参与程度与违法获利来看:截至案发,陈某于2025年11月的送货次数可通过聊天记录核实,同年12月仅送货6至7次,参与程度较浅;其仅领取固定月工资8000元(第二个月工资未实际结算),未参与犯罪利润分配,获利水平与正常劳务报酬相当,依法应当认定为从犯。同时,被扣押的伪劣香烟尚未流入市场,依法应当认定为犯罪未遂。

若仅依据上述情节对量刑降一档,陈某仍应当在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该量刑结果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并非本案预期的辩护目标。据此,辩护人进一步提出,陈某具有两个以上法定减轻处罚情节,可不受法定量刑幅度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的限制,能够在法定刑以下两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即降到有期徒刑二年以下幅度内量刑,才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

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特殊减轻处罚,适用于没有刑法明文规定减轻处罚情节的情形;对于依法具有多个减轻处罚情节、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多档减轻处罚的案件,无须逐级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考虑到司法实践中对该观点仍存在争议,辩护人通过类案检索形成检索报告,辅助论证辩护观点,最终说服承办司法机关采纳该意见,对被告人陈某连降两档量刑,最终争取到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判决结果。

我的感受是,本案中,针对法定量刑幅度的降档适用问题,辩护人始终坚持从案件事实出发,围绕被告人从犯、犯罪未遂两个法定减轻处罚情节展开论证,通过类案检索梳理同类案件的裁判观点,既回应了司法实践中对于多档降档是否需要报请最高院核准的争议,也清晰展现了该案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量刑路径,最终为被告人争取到了合法合理的裁判结果,也为同类案件的辩护提供了可参考的实践样本。

该案的辩护经验在于,当被告人存在多个法定减轻处罚情节时,辩护人应当敢于突破司法实践中的惯常处理思路,结合刑法基本原则与类案裁判规则论证观点,通过充分的检索说理争取最大化的从宽处理结果,充分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实现罪责刑相适应的司法公正目标。

钟雄秋律师,广西秋戈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主任律师、专职律师,毕业于广西大学,深耕法律实务领域十载有余。执业前曾就职于广...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西-南宁
  • 执业单位:广西秋戈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50120********09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法、婚姻家庭、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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