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嘉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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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是否有权要求员工提供指定医院的病假证明材 料?

作者:许嘉伟律师时间:2024年09月0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0次举报


       用人单位出于防止员工以虚假材料提交病假申请的考虑,可能会要求员工在申请休病假时,提供用人单位指定医院的病假证明材料,这种要求的效力如何?


       从各地司法实践来看,裁审机关往往会根据个案情况,对用人单位此类要求进行合理性判断。同时,若以规章制度形式规定此类要求的,裁审机关还会审查规章制度的合法性和效力。例如,在(2020)京03 民终 8461 号判决中,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对员工两年有余的休假真实性产生合理怀疑,指定其到治疗效果更好的协和医院开具证明,具有管理正当性,不会对员工造成不便,且规定指定就诊要求的规章制度已经民主公示程序,因此认定属合理管理,不违反法律规定。在(2016)沪 0105民初 17017 号判决中,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指出,公民有自由就医权利,在三级医院已经给予员工病休建议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坚持要求其前往指定医院复查,侵犯了劳动者就医权,属于管理不当。


       因此,建议用人单位在要求员工提供指定医院病假证明材料时,遵循合法性与合理性的原则。一方面,在规章制度中进行规定的,相应规章制度须经民主、公示程序,确保其效力;另一方面,指定医院等要求需具有合理性,应根据当地及个案实际情况设定合理的要求。

许嘉伟律师,中共党员,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大盈法务团队创始人。执业以来主要代理婚姻家事、合同纠纷、债权...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苏州
  • 执业单位: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0520********66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工伤赔偿、劳动纠纷、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