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通常会根据法律法规的变动以及自身经营管理的需要,不断进行修改。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变化的,是否需要重新按照法律要求履行民主与公示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对于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修改程序与制定程序一样,用人单位均需要履行民主与公示程序。例如,在(2016)粤 0303 民初 19925 号判决中,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具有经营自主权,可依法对其薪酬制度进行调整,但因劳动报酬是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用人单位以修改规章制度的方式调整员工薪酬,应当履行民主公示程序并符合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因此,用人单位在变更修改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直接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时,仍需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和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将修改后的规章制度公示或告知员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