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条及《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法延长员工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 100 元以上 16 500 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若用人单位违法安排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员工和正在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员工加班,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如果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中规定超过法定加班时长上限的加班时间,甚至对拒不服从前述加班安排的员工规定有惩戒措施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可能因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而被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责令限期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