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基于此,“加班”一般可以理解为员工经用人单位的安排,在法定工作时间外延长了工作时间继续工作、在休息日或者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情形。具体而言,加班一般需满足:
1、系基于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需要,而非员工自发延长工作时间或完成自身事务的需要;
2、由用人单位安排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进行其岗位工作或其他相应工作;
3、前述工作应当是劳动定额外的工作,或者正常工作时间内无法完成的工作任务。
因此,若员工仅以考勤时间超过法定工作时间,但无法说明其超过法定工作时间的工作内容以及是否为用人单位安排或同意的,尚不足以构成加班。实践中,如果员工能够证明其超过法定工作时间的工作内容以及该工作是在用人单位安排或同意的情况下进行的,则较有可能被认定为加班,例如:在法定工作时间外,主管人员通过邮件、即时通讯软件向员工告知工作任务,并限时或要求从速完成的;员工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工作,并在社交媒体上晒出工作成果,其主管人员进行肯定性评论或点赞的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