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佳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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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特殊险种与情形

作者:向佳宁律师时间:2026年03月18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31次举报
2026-03-18

四、 关于特殊险种与情形

  1. 人身保险的特定规则

    • 自杀条款: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二年后自杀的,可以赔付。

    • 受益人指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需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死亡后,没有指定受益人或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等情形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法定继承人继承。

    • 常识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四条(自杀条款)、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受益人)。

  2. 财产保险中的重复投保与代位追偿

    • 常识:重复保险的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保险公司赔偿后,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必须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协助,并不得放弃对第三者的索赔权。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六条(重复保险)、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代位追偿)。


  • 以上法律条文主要引自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成都市律师协会第八届保险专业委员会委员、成都市武侯区优秀青年律师、成都市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律师顾问团成员、某大型财产保...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成都
  • 执业单位:北京尚公(成都)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510120********63
  • 擅长领域:保险理赔、交通事故、工伤赔偿、人身损害、侵权
北京尚公(成都)律师事务所
1510120********63 保险理赔、交通事故、工伤赔偿、人身损害、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