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关于格式条款与免责条款
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
常识: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必须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
不利解释原则
常识: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
以上法律条文主要引自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向佳宁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