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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杨某涉嫌职务侵占罪——审查起诉阶段无罪辩护,公安机关撤回案件

发布者:莫敏燕律师 时间:2026年05月14日 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概要:杨某系中山市某制造企业的车间统计员(固定工时、固定工资),其丈夫为生产主管。为帮助丈夫完成业绩,杨某下班后主动与一线工友协商,以挂靠工友名义完成部分计件工作;工友领取工资后,将对应报酬转交给杨某。后公司以侵占财产为由报案,杨某被刑事拘留。 办案过程:杨某先委托当地律师辩护,未能取保候审,被批准逮捕后才找到莫敏燕律师。莫律师紧急会见,详细沟通案情后初步判断杨某可能不构成犯罪,随即向公安机关递交《侦查阶段无罪辩护意见》,并向检察院递交《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尽管检察院已作出逮捕决定,此时申请取保难度极大,但莫律师并未放弃。面对检察官“阅卷后自会真相大白”的自信回应,莫律师再次会见杨某,杨某担心牵连家人,一度想认罪认罚以求轻判。莫律师坚定地告诉她:“如果陈述属实,就不构成犯罪,何来认罪认罚?”鼓励她等待正义。 审查起诉阶段,莫律师在当事人已被批准逮捕的不利局面下,花费四天时间,将七八百页卷宗反复研读,通过逐页梳理卷宗证据,发现指控逻辑的薄弱环节,以表格形式系统呈现质证意见,并向检察院提交长达七页的无罪辩护意见。与检察官沟通时,检察官劝说:“你是辩护人,应说服嫌疑人退赃认罪认罚,才能放人。不认罪,我们不会手下留情。”莫律师坚持无罪辩护,并明确指出错误羁押的风险与责任。电话沟通后,转机出现——检察官当晚看完莫律师提交的材料,次日上午10点即为杨某办理取保候审,案件退回补充侦查。最终,公安机关撤回案件。 办案体会:即使批准逮捕决定已作出,在审查起诉阶段仍有通过精细阅卷和无罪说理实现撤案的空间;律师坚持独立判断、不盲从认罪认罚建议,最终推动检察机关纠正强制措施,是维护当事人合法利益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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