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概要:吴某为A公司的厂长,A公司与B公司因合同纠纷提起民事诉讼,A公司与B公司合作多年,A公司根据送货单与财务报表制作对账单要求B公司对账多次遭拒,吴某私刻B公司的公章在对账单上盖章,并将对账单作为民事诉讼的证据提交给法院而案发,吴某被刑事拘留。 办案体会:本案进一步印证,在伪造公司印章类案件中,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具有较大的不起诉裁量空间。律师应重点审查行为人是否具有主观恶意、是否造成实际损害后果、是否具备从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并据此制定罪轻或无罪的辩护策略。
发布者:莫敏燕律师 时间:2026年05月14日 1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概要:吴某为A公司的厂长,A公司与B公司因合同纠纷提起民事诉讼,A公司与B公司合作多年,A公司根据送货单与财务报表制作对账单要求B公司对账多次遭拒,吴某私刻B公司的公章在对账单上盖章,并将对账单作为民事诉讼的证据提交给法院而案发,吴某被刑事拘留。 办案体会:本案进一步印证,在伪造公司印章类案件中,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具有较大的不起诉裁量空间。律师应重点审查行为人是否具有主观恶意、是否造成实际损害后果、是否具备从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并据此制定罪轻或无罪的辩护策略。
50分
一天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