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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9:戚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一审阶段罪轻辩护,法院发回补充侦查,最终检察院不起诉

发布者:莫敏燕律师 时间:2026年05月14日 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概要:戚某通过网络购买豹纹陆龟、苏卡达陆龟共5只作为宠物饲养,后以不足购入价一半的价格转售给同为养龟爱好者的买家而案发,戚某被公诉机关起诉至法院。 办案过程:莫律师接受法律援助指派后,通过细致阅卷发现涉案陆龟来源性质存疑——现有证据无法排除系人工繁育的可能性。莫律师精准援引新施行的《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指出以宠物饲养为目的、非牟利性转售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可不作为犯罪处理。庭审中,莫律师围绕“社会危害性评估”核心辩点展开有力辩护,最终法院采纳辩护意见退回补充侦查,最终以检察院不起诉而告终。 办案体会:本案精准把握司法解释精神,将已经处于一审阶段的案件发回补充侦查,检察院再作出不起诉的成功范例。莫律师认识到,危害野生动物犯罪并非一律入刑,行为目的、交易方式、动物来源性质均是影响定罪的关键变量。对于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的物种、以宠物饲养为目的的涉案行为,辩护人应勇于提出“不起诉”的辩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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