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原告王某甲与第三人许某丙系合法夫妻。婚姻存续期间,许某丙与被告林某乙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2024年1月至12月期间,许某丙多次向林某乙转账并购买黄金手镯等物品。王某甲认为上述款项及物品均属夫妻共同财产,许某丙的赠与行为严重损害其合法权益,遂委托张泉律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林某乙返还14.4万余元(含2.9万余元的黄金手镯)。
林某乙辩称,许某丙未赠与其财物,其反而向许某丙给付现金3万元、微信转账三千余元及购买物品六百元。许某丙以恋爱为名骗财,林某乙系受害人,请求驳回原告诉求。
许某丙述称,其与林某乙于2023年12月相识,后向林某乙转账五千元,并购买价值2.9万余元的黄金手镯。林某乙确有为其购买衣服,但否认林某乙所称的借款及大额给付。
法院经审理查明,许某丙与林某乙于2024年1月27日开始保持不正当交往。交往期间,许某丙向林某乙微信转账1.1万余元、赠送价值2.9万余元的黄金手镯,合计4万余元;林某乙向许某丙微信转账三千七百余元、网购衣服五百余元,合计三千七百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第三人许某丙向被告林某乙赠与财产的行为是否有效,以及被告林某乙应当返还的财产数额如何认定。
原告主张许某丙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且违背公序良俗,赠与行为无效,要求全额返还。被告则主张双方不存在赠与关系,且其向第三人亦有支出,要求扣减或驳回诉求。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许某丙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征得原告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被告,侵害了配偶对共有财产的处分权,且违反公序良俗,该赠与行为无效,被告应予返还。原告证据证明许某丙赠与被告共计4万余元,被告证据证明其向第三人支出三千七百余元,该支出视为用于第三人花销,应予扣减。被告主张的3万元借款因无证据支持,不予采纳。
最终,法院依照《民法典》相关规定,判决:一、被告林某乙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王某甲3.7万余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九百余元,由原告负担一百四十元,被告负担七百余元。
【律师价值】
张泉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敏锐的证据组织能力与专业的法律判断。面对被告关于“借款”及“反向给付”的抗辩,张律师指导原告全面梳理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购物记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精准锁定第三人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事实。在庭审中,张律师准确界定赠与合同无效的法律适用,有效反驳被告的无理辩解,成功促使法院采纳扣减逻辑并支持核心诉求,最大程度维护了原告的合法财产权益。
张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