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22年6月,某建设公司与某电子公司签订工程合同,约定由某建设公司分包某视频会议项目,固定总价173万元。某建设公司完工后,某电子公司仅支付103万余元。施工期间产生多份工程签证及变更单。2025年6月,案涉工程经三方验收通过。某建设公司单方结算总造价258万余元,催款无果后诉至法院,要求某电子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102万余元及利息18万余元,并要求某数字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确认某建设公司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诉讼中,某电子公司又支付51万余元。
【争议焦点】
1. 付款条件是否成就。某电子公司主张需待业主方付款及财审后支付,且部分款项未到期。
2. 案涉工程造价金额。双方对固定总价外的签证费用及设计变更是否应扣减存在争议。
3. 利息起算时间。某建设公司主张自完工日起算,某电子公司认为未逾期。
4. 某数字公司是否承担责任及某建设公司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某电子公司主张优先受偿权已过除斥期间且主体不适格。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某建设公司已完工交付,某电子公司付款条件已成就。经司法鉴定及补充鉴定,核定合同外签证费用56万余元,因设计变更扣减固定总价12万余元,认定总造价217万余元。扣除已付款,某电子公司欠付61万余元。利息自合理期待付款日起算,合计6.9万余元。某数字公司非案涉工程业主,某建设公司作为分包人不享有优先受偿权。法院判决:某电子公司支付某建设公司工程款61万余元及利息6.9万余元,合计68万余元及后续逾期利息;驳回某建设公司其他诉请。案件受理费及鉴定费由双方按比例分担。
【律师价值】
张泉律师在本案中发挥了关键作用。在策略制定上,准确界定固定总价合同下的签证变更性质,指导当事人全面收集工程联系单、签证单等核心证据。在庭审与鉴定环节,针对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增减,据理力争,有效应对对方核减造价的主张,确保鉴定结论客观公正。在客户沟通方面,通过发送律师函等方式固定催款证据,合理推动诉讼进程。张泉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功底,成功为客户追回巨额工程款,最大化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张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