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申请人某国资公司、某投资公司与被申请人某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某仲裁委作出(XXXX)某仲字第XX号裁决。申请人不服,向某法院申请撤销该裁决中的违约金裁决项。申请人称,仲裁庭认定案涉工程价款为1768万余元正确,但根据合同约定,支付至结算价款95%的条件为工程竣工且结算终审无误。案涉工程于2018年7月竣工,而结算终审无误日期为2025年2月27日。仲裁裁决却将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后15日认定为95%工程款应付日期并计算违约金,属于证据伪造。此外,案涉项目为教育设施,资金来源于财政,裁决违约金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被申请人某建设公司辩称,仲裁裁决依据的合同及银行流水等证据均真实,申请人对实体处理有异议不属于证据伪造。且裁决仅影响双方个体利益,不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申请人系滥用撤销权。张泉律师作为被申请人代理人,依法参与庭审并发表答辩意见。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申请人某国资公司、某投资公司关于撤销案涉仲裁裁决中违约金裁决项的请求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具体包括:一是仲裁裁决是否属于“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情形;二是仲裁裁决是否“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证据伪造”的理由,申请人未明确具体伪造的证据,其本质是对仲裁庭关于违约金起算时间的实体认定有异议,不符合法定撤裁事由。关于“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理由,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是指违背社会公众的根本利益及法律基本准则。案涉纠纷为普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合同内容未违反强制性规定,裁决结果仅影响双方当事人个体利益,不涉及社会公众普遍利益。
综上,某法院裁定:驳回申请人某国资公司、某投资公司的申请。申请费四百元由两申请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律师价值】
张泉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精准的法律适用与庭审应对能力。面对申请人以“证据伪造”和“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为由申请撤裁,张泉律师敏锐指出申请人混淆了实体异议与法定撤裁事由的界限。在庭审中,张泉律师通过援引最高法相关复函,精准界定“社会公共利益”的严格适用范围,有力驳斥了申请人将国企财政资金等同于社会公共利益的泛化逻辑。其专业的抗辩策略有效引导法庭聚焦程序审查,最终成功维护了仲裁裁决的既判力与客户的合法权益。
张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