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某建设公司与某造价咨询公司签订《工程造价鉴定合同》,约定对某棚户区改造工程项目部分楼栋的工程造价进行鉴定,总鉴定费67万余元。某建设公司通过某银行转账支付首期鉴定费40万余元。鉴定期间,某造价咨询公司多次发函要求补充证据材料,并进行了现场勘验。后因某建设公司与原案其他当事人(黄某甲、黄某乙、某冶金公司、某置业公司、某实业公司)达成调解协议,法院通知终止鉴定。原案民事调解书确认总工程款4640万元,各项诉讼费用及鉴定费40万余元由某建设公司承担。某建设公司遂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鉴定费30万元。一审法院判决解除合同,并酌定某造价咨询公司返还15%的鉴定费即10万余元。某造价咨询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某造价咨询公司是否应向某建设公司返还鉴定费10万余元。某造价咨询公司主张,合同明确约定单方终止鉴定不退费,且其已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完成实质性工作,终止鉴定系某建设公司原因所致,一审适用公平原则不当,且一审判决违反了前案调解书的既判力。某建设公司则辩称,因调解终止鉴定属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且某造价咨询公司尚未形成鉴定意见书初稿,一审酌定返还部分鉴定费合法合理;本案与前案属不同法律关系,不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鉴定终止系因某建设公司与案外人达成诉讼调解,属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不适用合同约定的单方终止不退费条款。某造价咨询公司实际工作期间未达合同约定的期限,亦未出具鉴定报告初稿,仅完成阶段性工作,其主张已完成绝大部分工作量缺乏证据支持。一审法院结合工作实际投入、阶段成果及终止原因,适用公平原则酌定返还15%鉴定费即10万余元并无不当。此外,前案调解书仅解决费用分担,与本案委托合同纠纷分属不同法律关系。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价值】
张泉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精准的法律研判与出色的庭审应对能力。面对对方以合同约定“单方终止不退费”及“已完成实质性工作”为由的强势抗辩,张泉律师敏锐抓住“调解终止属不可归责于双方事由”这一核心法律特征,有力论证了公平原则的适用空间。同时,针对对方主张的“前案调解书既判力”问题,张泉律师清晰界定本案委托合同纠纷与前案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属不同法律关系,成功化解对方的程序抗辩。其严密的证据组织与逻辑表达,促使二审法院全面采纳我方观点,最终实现二审维持原判、为客户挽回经济损失的胜诉结果。
张泉律师